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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657交通肇事后冒充路人 是否构成“逃逸”情节?: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
本文摘要:简介: 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离现场法律追究责任而去找人顶包在。简介: 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离现场法律追究责任而去找人顶包在。但是肇事者至始至终未离开了现场,依据法律规定“逃走”的客观不道德确认,肇事者的不道德否包含“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不道德?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下面将一一分析。
2017年3月4日0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员一辆小型普通轿车配备李某行经至B市H区一路口时,与驾驶员脚蹬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撞,致王某伤势,经检验科轻伤二级。事故再次发生后,李某电话120,陈某电话联系表弟贾某让其来现场“覆以包在”,后贾某驾车抵达现场。
在民警抵达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时,贾某自称为司机,而陈某在现场亦称贾某为司机。3月4日12时,民警找到贾某手机通话记录不存在出现异常,进而找到贾某替陈某顶包的事实。【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陈某肇事后拒绝他人覆以包在,并在民警抵达事故现场时称之为他人为肇事车主。其虽无逃离现场的不道德,但其去找人顶包在,主观目的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责任,客观方面展现出为掩饰自己系由肇事者的事实,其不道德合乎逃离现场的实质要件,不应确认为逃离现场。
【案件分析】 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肇事者为了逃离现场法律追究责任而去找人顶包在。但是肇事者至始至终未离开了现场,依据法律规定“逃走”的客观不道德确认,肇事者的不道德否包含“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不道德?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下面将一一分析。关于交通肇事后在现场假冒路人甚至让人顶包的不道德,否不应确认为逃离现场,应向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做到: (1)不应具体依据何种规定来确认逃离现场 《交通肇事说明》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是指行为人具备一定情形时,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而逃走的不道德。而道交事故规定第八十五条则规定,逃离现场是指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驾驶员车辆或者被遗弃车辆逃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不道德。
《交通肇事说明》是专门针对审判工作中明确应用于法律所作的说明,而道交事故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立法法虽并未具体二者的效力层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提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该提到法律、法律说明或者司法解释。
该条未将部门规章列入必须提到的规范性文件。故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应该将《交通肇事说明》作为确认逃离现场的依据。(2)在现场假冒路人仍不应确认为“逃走” 《交通肇事说明》将逃离现场定义为“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而逃走的不道德”,拒绝行为人主观上有躲避法律追究责任的蓄意,客观上有逃走的不道德。行为人所躲避的责任,既还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也还包括刑事责任。
在现场假冒路人仍不应确认为逃走,理由如下: 第一,如指出逃走拒绝行为人实行离开了现场的不道德,但这种机械、字面的说明,并无法说明了刑法及《交通肇事说明》中逃离现场的现实含义。故需对其展开目的说明,将其说明为“为隐瞒事实真凶而采行的不道德,不仅还包括大力的逃走不道德,如案发后逃离现场,也还包括消极的逃走不道德,如在现场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将自己置身于路人的方位”。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救助被害人和维护现场及很快报告”这两项作为义务,对逃走展开目的说明,合乎对行为人所必需遵守先前不道德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的法律拒绝。
第三,在现场假冒路人,不易对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导致误导,妨碍长时间的诉讼活动,更加有可能造成案发时的证据因得到及时挽救而吞噬。(3)不遵守法定的救助被害人和维护现场及很快报告的作为义务不应确认为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 如仅将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来确认逃离现场,即有必须救助的被害人时,离开了现场就确认为逃离现场,没必须救助的被害人时离开了现场时就不确认为逃离现场。这是以否不存在须要救助的被害人来辨别行为人否不存在逃离现场不道德,不存在全然通过客观来推断主观之斥,也无法确实体现行为人当时的主观点子,且不合理地回避了行为人维护现场及很快报告的义务。同时违背两项作为义务的逃走不道德才能确认为肇事后逃离现场。
【涉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交通运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有其他尤其险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离现场致人丧生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性法律。
法规的规定,再次发生根本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新的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九十二条:“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离现场的,逃离现场的当事人分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罪过的,可以减低责任。当事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的,分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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